刘辉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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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办案例(三):婚姻不易,且行且珍惜。

发布者:刘辉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0日 78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甲。

委托代理人**,河南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
被告乙。

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
原告甲诉称,1999年,原、被告双方相识并开始恋爱。2002年,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并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有一女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双方补办结婚登记。事实上,原、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就已经出现感情裂痕,由于原告母亲生病,被告对原告的母亲照顾较多,原告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与被告共同生活,是一种错误,但为时已晚,孩子已悄然降临。孩子出生后双方的感情不仅未和好反而恶化,为还孩子一个名分,双方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补办了结婚登记。补办结婚登记至今,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,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。故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双方离婚

被告乙辩称,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,双方感情尚好,孩子正值叛逆期,破裂的家庭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极大的心理阴影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双方补办结婚登记,二人感情一直不错,而且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相处非常融洽。在经济关系上,原、被告不分彼此,主要收支混同,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,不分大小、不分彼此、互相理解、互相包容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购买的位于郑东新区XX路X号X号楼X层XXX号的住宅房产,登记在原告名下,是补办结婚登记后购买,应依据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双方同居期间,经营了一个网吧,后来被卖掉,钱借给了其姐姐,另外原告村里及每人分得75平方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商铺等;以上财产,被告不要求分割,但是只是想在法庭上提出来,防止被告的利益遭受损失,被告坚持不离婚仍然想挽回这个家庭,挽回原告的心。

原告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,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:证据1、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,证明原告居住在该小区,且被告在XX号XX号院,双方未在一起居住;证据2、(2010)金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,证明2010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在法定和好期内,双方的感情仍然不能和好,并且这种状况持续至今。

被告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证据1、物业公司属于单位,只能证明是谁来交纳的物业费,不能证明夫妻是否分居,更不能作为感情分裂的证据;证据2、真实性无异议,但法院给予当事人的和好期为六个月,而原告三年后起诉,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。

被告乙未举证。

根据原告举证、被告质证及庭审笔录,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:原告甲的证据1真实合法,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,本院不予采信;原告甲的证据2真实合法,与本案具有关联性,故本院予以采信。

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查证,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: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原告甲与被告乙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,并领取了结婚证书,结婚证字号郑金结字********。双方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育有一女,取名为丙。

另查明,2010年5月23日,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0)金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不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,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。原告甲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,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0)金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不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。原告甲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,但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,且被告乙明确不同意离婚。故对原告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亦不予支持。双方已有一女,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,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家庭问题,互谅互让,及时化解矛盾,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。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、交流,共建和睦家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三百元,由原告甲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,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,逾期视为放弃上诉。


刘辉律师,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研究生,郑州市民进委员,民进河南省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,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河南国基律师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河南-郑州
  • 执业单位: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410120********98
  • 擅长领域:离婚、婚姻家庭、继承